社會秩序維護法「罰娼不罰嫖」的規定,大法官會議昨天作出六六六號解釋,認為這種處罰標準違反憲法的平等原則,最遲兩年內失效。
至於娼妓、嫖客是否都該罰或者都不用罰,大法官沒有特定立場。但大法官特別點出,賣淫的大都是女性,社維法對「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以罰鍰」,等於在處罰從事性交易的女性;這些人往往迫於經濟壓力,再被處罰,會陷入更窘困的處境。
宜蘭地院法官林俊廷審理社會秩序維護法的案件,認為社維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三萬元以下罰鍰,與憲法的「男女平等權」相違,於是裁定停止訴訟,聲請釋憲。
大法官作出解釋指出,憲法第七條所揭示的平等原則,是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和黨派,不是形式上的平等,而是要保障人民在法律地位的實質平等,不能有差別待遇。
解釋理由指出,社維法的立法目的在維護國民健康與善良風俗,明文禁止性交易;而性交易是娼妓、嫖客共同完成,雙方在法律上的地位應該一致,但社維法卻以有沒有意圖得利,作為處罰標準。
大法官認為,社維法只處罰意圖得利的一方(賣淫者),卻不處罰支付對價的另一方(買春者),這種標準已經違反憲法的平等原則,「罰娼不罰嫖」的規定,明顯違憲。
對於性產業應該開放或限制,大法官未明確表態,只表示,性交易如何管制及應否處罰,是立法裁量的範圍。
解釋文最後指出,行政機關可以對從娼者實施健康檢查、職業訓練等管理或輔導措施,提升娼妓的工作能力及經濟狀況,不必再以性交易謀生;如果有限制性交易的必要時,政府得以法律或授權訂定法規命令,作合理明確的管制或處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