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台北27日電】

內政部長江宜樺今天表示,將全面檢視兒少法相關罰則,朝向取消勒令停業、下架等規定,改採警告、限期改善、行政罰鍰等漸進方式處理,以符合比例原則。

立法院11月初審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新增「梧桐妹」條款,明定媒體不可報導、記載親權事件當事人及關係人的姓名。

初審通過的相關條文對媒體報導影響相當大,內政部下午邀媒體代表與專家學者座談,尋求共識。

座談會採閉門方式進行,內政部會後發布新聞稿轉述,自由時報副總編輯吳俊彥對於部分罰則要求業者「下架」、「勒令停業」等規定多所疑慮;中國時報總編輯王美玉則針對他律的審議機制提出過去個人經驗,表示實務上不可行,她贊成媒體建立自律機制。

蘋果日報總編輯馬維敏建議政府不應該對媒體過多限制,應鼓勵媒體以自律方式發展;聯合晚報社長項國寧也表示,新聞自由受憲法第11條保障,政府不應該為了保障兒少權益而規範約束媒體。

中華兒童教育發展協會理事長許文彬認為,新聞自由入法不等於限制言論自由;兒童福利聯盟執行長王育敏表示,兒少法禁止媒體報導色腥羶及施打毒品、教唆自殺等犯行細節,實務上已經在做,並不是不可行。

台灣少年權益促進聯盟秘書長葉大華也說,法律規範媒體報導內容沒有違憲之虞,除了新聞紙之外,其他出版品、電視、廣播、網際網路內容等媒體的限制早在民國92年修訂現行的兒少法都有清楚規範,這次只是把新聞紙的部分也做清楚界定,讓大家有明確的指引及依循。

經過近3個小時意見交換,江宜樺最後表示,全面檢視兒少法相關罰則,以符合比例原則,朝向取消「勒令停業」、「下架」、「公布負責人姓名」等規定,改採警告、限期改善、行政罰鍰等漸進方式處理。

至於如何建立媒體自律的審議機制,江宜樺指出,會中建議可由媒體同業公會近期內召集媒體同業研商,避免政府干預媒體的疑慮。

【2010/12/28 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