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大選畫餅畫牛肉 一分錢鈔一分貨(上)
民主黨與共和黨並非兩個政黨,而是金光黨內的二大派系。
喬姆斯基(Noam Chomsky)
商業媒體對於歷屆美國總統大選的報導向來著重於民調分析、民主黨和共和黨造勢活動、兩黨的黨代表大會(national conventions) 、負面選舉(negative campaigning)技倆、選舉支票、候選人人格特質、身家調查。對於競選經費的來源以及金權共生關係卻極少討論。
商業媒體巨獸推波助瀾
根據非營利組織回應政治中心(The Centre for Responsive Politics)的資料顯示,美國在2008年總統大選及國會改選(435席眾議院選舉和33席參議院選舉)的花費總和超過了52億美金。依當年度的滙率計算,花費約為新台幣1,744億元。
回應政治中心依美國聯邦選舉經費有增無減的趨勢推估,2012年總統大選及參、眾兩院選舉的經費至少為58億美金。一言以蔽之,競選公職所費不貲。石油、金融、製藥、醫療保險、軍火業等財閥浥注競選經費。政客當選後再為財團衣食父母護航。
根據蓋洛普(Gallup)市場調查所做的民調顯示,美國人民在2011年間對國會參、眾兩院的整體表現滿意度僅有17%。在2012年2月間國會滿意度更跌至10%,再創歷史新低。儘管美國國會長期表現難獲人民認同,美國商業媒體仍將美式市場民主描繪為民主政治典範。
商業媒體巨獸與金權政治魚水和諧其來有自。美國商業電台及電視台在2008年大選期間播送競選廣告的總收入達到23 億美金。在2012年廣告收入已達到30億美金,即近千億台幣。無力負擔廣告費用者,即無發聲管道,形同自動封口繳械。
儘管商業媒體集團財大氣粗,由前參議員(Gordon Smith)史密斯領軍的利益團體「美國廣播事業者聯盟」(The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Broadcasters)卻漠視聯邦通信委員會(The 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的法規,依法公佈各大商業電台及電視台播送競選廣告的收入明細。
哥倫比亞廣播公司(Columbia Broadcasting System)以及梅鐸(Rupert Murdoch)麾下的新聞集團(News Corp)(包括福斯新聞頻道)(FOX News Channel)為首的媒體巨獸亦公然反對公佈廣告金主及廣告收入明細。共和黨的聯邦通信委員麥克道威爾(Robert McDowell)不但為美國廣播事業者聯盟護航,更聲稱公佈廣告主會使競舉廣告衍生的工作機會毀於一旦。換言之,政治越黑暗,廣告商機越光明。
赫曼(Edward Herman)及喬姆斯基兩人在《製造共識:大眾媒體的政治經濟學》一書(Manufacturing Consent: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the Mass Media)中深度探討美國商業媒體顛倒是非的能力,此處不再贅述。然而媒體所有權高度集中的弊害由此可見一斑。
美式民主的運作原則
美式市場民主並非始於二十世紀。維護巨富的利益原與美國制憲的精神一脈相承。美國左翼歷史學家辛(Howard Zinn)在《美國人民的歷史》(A People’s History of the United States)即指出,美國開國元勳多為奴隸主、富商大賈、大地主或高利盤剝者。華盛頓(George Washington)亦不例外。
美國開國者在制憲期間多次論述憲法和政府運作的原則,文章以《聯邦黨人文集》(The Federalist Papers)集結成書。由麥迪遜(James Madison)執筆的「聯邦黨人第10號文件」(Federalist 10)清楚闡明了民主政府運作的原則。麥迪遜言道:「分配不均為最常見的內訌之源。少數豪富與多數平頭百姓的利益不同。」政府對守衛巨富、平定國內叛亂(safeguard against domestic faction and insurrection)和維持民主政府的形式責無旁貸。麥迪遜亦為美國第四任總統(1809 - 1817)。美國開國元勳杰(John Jay)亦言道:「富甲天下者應為國家治理者」(The people who own the country ought to govern it)。
《聯邦黨人文集》作者之一的漢密爾頓(Alexander Hamilton)雖與麥迪遜在強化聯邦政府的權力或各州的權力一事意見分歧,但支持菁英統治的見解與麥迪遜毫無二致。
菁英即是富豪。漢密爾頓指出,所有的社會皆有少數及多數之別。少數即是出身名門者(the rich and well-born)。多數則是出身平凡者。凡才多半好惡不定,不辨好歹(seldom judge or determine right),故而政府運作應當節制民主的不智(check the imprudence of democracy)。由此觀之,美國法律賦予企業類以於自然人的權利及獨立地位,即企業人格(corporate personhood)並不令人意外。
(待續)
※延伸閱讀/
‧美式民主相關文章:白宮暗殺名單和美國民主堡壘
【2012-09-08 聯合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