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楊湘鈞/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昨天通過所得稅法第十七條修正草案,大幅鬆綁納稅人申報扶養的年齡限制,未來扶養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的其他親屬或家屬,不限年齡均可列報扶養免稅,新制最快明年五月上路。
所謂「其他親屬或家屬」,就是除了納稅人子女、本人及配偶的直系尊親及兄弟姊妹以外(現行法本就可減稅)的親屬,例如叔、伯、甥、舅、姪、嫂等;或雖非親屬,但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的「家屬」。
現行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民眾若扶養「其他親屬或同住家屬」,申報所得稅時若要把他們列為免稅額對象,須同時符合「未滿廿歲」,或「滿六十歲以上且無謀生能力」兩要件。
婦人郭燕娥二○○三到二○○七年獨力扶養七十多歲中風老母、身障大嫂及兩名未成年姪子、姪女,報稅時將四人列為扶養親屬,但因大嫂當時僅四十多歲,北區國稅局認定年齡不符,剔除五年間申報扶養大嫂的扣除額六十四萬餘元,郭女提行政訴訟敗訴後改提釋憲。
大法官去年底做出第六九四號解釋,宣告該條文的年齡限制要件違反憲法平等原則,恐造成受扶養人因年齡不同而受到差別待遇,影響納稅人扶養未滿六十歲且無謀生能力親屬或家屬的意願,及違背鼓勵國人孝親的目的。
大法官也指出,無謀生能力者不會因年齡而改變受扶養需要;納稅人扶養親屬的負擔,也不該因受扶養者年齡而有不同。
為配合大法官解釋,行政院會昨通過財政部所提修法草案,改為扶養「未滿廿歲,或滿廿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者,均可列報免稅額;另因大法官同時宣告該條文最遲一年內失效、此案有非過不可壓力,加上朝野無歧見,預期可在立法院本會期順利三讀、明年五月上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