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0/05/22 NPO 喇嘛網 編輯部 報導
道德責任
斯里蘭卡(Sri Lanka) 那爛陀長老(Narada Mahathera)著 學愚法師譯
善惡淨染,自作自受;
自我輪回,自我解脫。
——《法句經》
是業的造作者,還是另外一有情在下一生中接受因果報應?(1)
有人說,業的造作者絕對就是業的受報之人,這是一個極端;有人說,造作者完全不是受報者,這又是另一個極端。佛陀沒有認同這兩個極端,而是在因果關係上,闡述了中道學說。覺音尊者在《清淨道論》中寫道:“非一非二”(Na ka so na ka anno)。在這裏,我們可以引用蝴蝶的蛻變更生為例說明。
蝴蝶的最初形式是一卵,然後轉化為小毛蟲,稍後,它又成為一隻蝶蛹,最後成長為一隻蝴蝶。這種變化過程發生在一生之中。蝴蝶既不相等於,又非截然不同於毛蟲。在這裏,也有生命流轉,或繼續。
那先尊者以一盞點燃了一夜的油燈為例,說明了這一點。第一夜時分的火苗並不等同於最後一夜時分的火苗,但是,火苗依靠同一盞燈而燃燒了整個夜晚。對火苗來說,存有一種生命的延續,每後一個生命階段,依託於其前者。
如果沒有靈魂.將還會有什麼道德責任嗎?(2)
那是肯定的。因為在此發展過程中.有其延續性或共同性,它取代了同一不變的自我。
例如,一個小孩,長大成為一成年人。後者既不完全相同於前者,因為細胞已經徹底的變化;但是,又不完全不同,因為共為同一生命之流。不過,就一個人來說,成年人應對他在孩童時代所做的一切承擔責任。無論生命之流是由此而終止,再生其他有情道中,還是繼續生存於同一生命之中,最為重要的因素是這一延續性。假如說,一個人在前一生中為A,而在此生中又為B,隨著A的死亡,業力的外在表現形式,即物質的軀體不復存在了。隨著B的誕生,新的物質身體又產生了。它們雖有明顯的物質變化,但無形的意識之流(cittasantati)並沒有受到死亡的破壞,而是帶著它從感官支流接受過來的一切印象,繼續遷流下去。從傳統習慣上來看,難道說B不必對其前者A的業行承擔責任嗎?
有人也許要提出反對,認為若如此,由於死亡的緣故,記憶不復存在。
但是,在衡量道德責任方面,同一性,或記憶是否絕對必不可少呢?
嚴格來說,二者都不重要。
假如一個人正欲犯罪時突然喪失了記憶力,並且忘記了這件事,難道他就不該對他的行為負責嗎?
他的健忘並不會免除他對所作罪行的責任。對此,有些人或許會問:“他本人並沒有意識到他要因其罪行受到懲罰,那懲罰又有什麼意義呢?這哪里還有什麼公道?”
如果說,我們的生死被上帝所主宰,那當然就沒有意義了。
佛教徒相信,公正,理性的業力,自行其事。佛教徒說的是因果,而不是恩賜和懲罰。
比丘尼奢羅車羅說:“如果一個人在睡眠中夢遊,下了床,漫步於走廊邊緣,跌倒後掉到下面的路上,很有可能,他會摔斷胳膊或腿。但是,這件事的發生,完全不是對其夢遊者的懲罰,僅僅是其後果而已。其本人記不住走出走廊,但這並不會對其跌倒及折斷骨頭的形狀產生任何細微的不同。所以,佛教徒,無論是在睡覺中,或是覺醒時,警醒自己不行走於走廊,或其他危險之地。這樣,他就避免傷害自己,或掉在其他人身上而傷害他人。”
一個人不記得他前生所作所為,並不妨礙一個對業律活動的理智理解。在此娑婆世界的人生中,正是由於對業果絕對存在的理解,幫助鑄造了佛教徒的品質。
[注]
(1)《那爛陀所問經》,第一品,第111頁;《佛教與科學》,達哈克博士著,第64頁。
(2)參見A.D.賈雅輪達羅,《無我與道德責任》,摩訶菩提雜誌,第41期,第93頁。
|
主持人 |
斯里蘭卡(Sri Lanka) 那爛陀長老 學愚法師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