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法律學院 - NTU College of LAW
法律學院原為法學院下之法律學系,經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十五日舉行之八十四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校務會議第一次延會決議通過升格為院,並經教育部同意自八十七學年度起,將原法學院分設為「社會科學院」及「法律學院」。但因院址未確定的關係,至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兩院始正式分立。
法律學院原為本校前身「台北帝國大學」下「文政學部」之「政學科」。二次大戰後,本校改稱「國立台灣大學」,而文政學部亦分立改設為「文學院」、「法學院」,法律學系與政治、經濟等學系同隸於「法學院」之下。法律學系原不分組,民國四十二年因受司法行政部之委託,加設「法律專修科」。二年後,併入法律系為「司法組」;而改稱原法律學系為「法學組」。其後分組對外招生,兩組課程重點內容略有差異,司法組增授審檢實務科目,而法學組則加開英美法之課程。民國七十九年,復為適應快速之社會變遷與財經需求、培育專業人才,又增設財經法學組。是法律學系目前共設有法學、司法、財經法學三組。
民國四十四年,本校奉准增設法科研究所碩士班,分為公法組與經濟理論組,次年改設法律學、政治學、經濟學三研究所。為強化法律學研究所之教學、專精學術領域之研究,於民國五十九年在碩士班下分設基礎法學、公法與民刑事法等三組,七十九年再將原民刑事法組劃分為刑事法與民商事法二組;嗣後,為因應國家經濟發展與社會變遷,並於九十二年起再增設財稅法組與經濟法組二組。博士班則成立於民國六十年,於民國六十三年起正式招生。
民國四十九年台灣大學夜間部創立之初即設有法律學系,爾後民國五十六年,夜間部改行新制,法律學系亦加入招生,附設夜間部,修業年限為五年,修滿部定學分後亦授予法學士學位。民國八十一年夏,為配合教育部之政策,再將原僅屬推廣教育性質之夜間部併入日夜兩部制之第二部。民國八十六年,再改為「進修教育學士班」,現改稱「進修學士班」。
民國八十八年八月法律學院正式成立,除原有系所外,並積極推動科際整合法學教育,奉准於九十三年八月一日起新設「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並正式招生。